被告人徐某甲,女性,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街**号,因涉嫌
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月**日被青田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经青田县**院**。
陈某甲,女性,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月**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至4月份,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甲和陈某甲达成六合彩赌博坐庄协议,约定陈某甲娥把其收取的六合彩押注上报给徐某甲,徐某甲支付收取的六合彩押注金额的10%作为报酬给陈某甲。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在**镇***村老人协会房间内,为被告人徐某甲收受巫某某、舒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押注并上报给徐某甲,在这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还另外有收取六合彩上报给“真平”。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共收受六合彩押注十五期,收受押注金额达48650元,其中上报给徐某甲的六合彩押注八期金额是25515元,上报给“真平”的六合彩押注是23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四本、纸张八张、手机一部;
2.书证: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巫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巫某某、舒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小雷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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