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
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1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4月6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扶绥县
看守所。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份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其上线老板收取240期“六合彩”赌单进行赌博,每期开码时聚集20至30人不等在其家中购买“六合彩”赌单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40000元人民币,周某某从中非法盈利人民币14000元。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盈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其上线老板收取240期“六合彩”赌单进行赌博,每期开码时聚集20至30人不等在其家中购买“六合彩”赌单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40000元人民币,周某某从中非法盈利人民币1400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李×德、李×弟、许××、李昌×、许×海、许×宁、周××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盈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