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某某,男,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原贵州省黄平县**组书记,住贵州省黄平县**镇**社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9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12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东南州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黄平县**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福建木材商刘某某(另案处理)的贿赂款共计286,000元人民币。2012年,时任黄平县**局局长的熊某某在刘某治等人采伐黄平县**乡磨盘山宝贝河世行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某某非法争取利益,擅自同意将未达到规定采伐年限的世行林违规为刘某某办理了采伐手续;黄平县**局技术人员对该片山林进行设计时,被告人熊某某又指使设计人员减少采伐设计出材量;在采伐过程中,又擅自违规免收应收取的检尺费和造林保证金,致使黄平县**局对该片世行林的采伐失去有效监管,造成了刘某某等人在采伐过程中超伐林木。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超伐林木材积共计2218.34立方米,造成了国家税费损失666,278.41元;木材拍卖款损失354,934.4元;造林保证金损失67,5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088,712.81元。
二、受贿罪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黄平县**办主任、黄平县**局局长、黄平县**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木材商刘某某等十人的贿赂款共计459,0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春节前至2010年年底的一天,**大学勘察设计院工作人员罗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平县**办主任被告人熊某某将黄平县**项目的编制设计给其承接,分两次送钱给熊某某,熊某某在办公室收受了罗某某送的现金共计55,000元人民币。
2、2009年春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工程老板王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平县**办主任被告人熊某某将黄平县**项目交给其承建,分两次送钱给熊某某,熊某某在黄平县街上收受了王某某送的现金共计15,000元人民币。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工程老板肖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平县**办主任被告人熊某某将黄平县**项目交给其承建送钱给熊某某,熊某某在办公室收受了肖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
4、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工程老板周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平县**办主任被告人熊某某将黄平县**项目交给其承建,分三次送钱熊某某,熊某某在办公室收受了周某某送的现金共计30,000元人民币。
5、2009年春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工程老板彭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平县**办主任被告人熊某某将黄平县**项目交给其承建,分两次送钱熊某某,熊某某在办公室收受了彭某某送的现金共计13,000元人民币。
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工程老板杨某甲为了感谢时任黄平县**办主任被告人熊某某将黄平县**项目交给其承建送钱给熊某某,熊某某在家楼下收受了杨某甲送的现金20,000元人民币。
7、2013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木材加工商杨某乙为了今后得到时任黄平县**局局长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经营木材加工等方面的关照,分别在熊某某家楼下、黄平县**酒店送钱给熊某某,熊某某收受了杨某乙送的现金共计7,000元人民币。
8、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木材加工商李某某为了今后得到时任黄平县**局局长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经营木材加工等方面的关照,分两次送钱给熊某某,熊某某收受了李某某送的现金共计20,000元人民币。
9、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木材加工商吴某某为了今后得到时任黄平县**局局长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经营大材加工等方面的关照,在黄平县**局附近委托熊某某驾驶员吴某将钱转交给熊某某,熊某某收受了吴某某送的现金3,000元人民币。
10.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木材加工商刘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黄平县**局局长、黄平县**组书记被告人熊某某对其在宝贝河世行林采伐、挂靠黄平县国有林场及黄平县***公司经营加工木材、协调黄平县发改局及国土局租赁及整治土地、租用***公司房屋经营**大酒店等事项上的帮助,分多次送钱给熊某某,熊某某收受了刘某某送的现金共计286,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已经退还60,000元人民币赃款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2.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任职相关文件;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黄平县**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了刘某某的贿赂款,并在处理刘某治采伐黄平县**乡磨盘山宝贝河世行林的事项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多次违反规定为刘某某谋取利益,造成林木被滥伐2218.34立方米,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088,712.81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黄平县**办主任、黄平县**局局长、黄平县**组书记期间,多次收受木材商刘某某等十人的贿赂款共计459,000元人民币,为刘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已将部分赃款退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继芬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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