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福州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副站长,住福州市马尾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9月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9月6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09年3月至2013年9月,担任福州市**农业机械管理站(以下简称马尾区农机站)副站长,负责主持该站日常工作。马尾区农机站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马尾区农林水局,负责全区农机化管理、农机安全监理,负责审核上报国家惠农政策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
被告人付某某身为马尾区农机站副站长,负责马尾区农机推广、购机补贴申请的审核、上报、复核自查等工作。
1、2010年下半年,**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后,拟购买建设食用菌生产车间所需要的钢架大棚,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技术总监彭某甲(均另案处理),于2010年下半年到马尾区农机站了解申请钢架大棚补贴的要求,被告人付某某告知**公司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但告知如果以当地农户名义提交申请可以审核通过。**公司总经理彭某乙(另案处理)即找来马尾区**镇**村村民陈某丙、陈某乙、陈某甲、杨某丁、张某某、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等8人,分别以上述农户个人的名义向马尾区农机站申请大棚结构补贴。为了使申请得以审核通过,2010年9月中秋节前,彭某乙送给被告人付某某一张面值500元人民币的沃尔玛购物卡。
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公司不能作为大棚结构国家农机补贴的补贴对象,在收受**公司送给的500元面值的沃尔玛购物卡后,明知**公司以8位本地农户个人名义提交购买安装大棚结构农机补贴的申请,仍然予以审核通过并上报相关手续,致使国家农业大棚结构补贴资金共计411740元人民币经福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拨付给大棚结构生产商福州**机械有限公司。
2、2011年下半年,**公司拟购买34台食用菌生产使用的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技术总监彭某甲,于2011年下半年到马尾区农机站了解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补贴的要求,被告人付某某告知**公司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但告知如果以当地农户名义提交申请可以审核通过。为获取每台18000元人民币的农业购机补贴,该公司找来马尾区**镇**村村民杨某己、施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杨某甲、郑某甲、李某丙、郑某某、杨某戊、郑某乙、杨某庚、施某乙、杨某辛、杨某丁、刘某某、李某丁、陈某甲、杨某壬、杨某丙、李某戊、吴某甲、李某己等22人,分别以上述村民农户个人购买34台保鲜储藏设备的名义向马尾区农机站提交办理农业购机补贴的申请,为了使申请得以通过,彭某乙于同年9月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付某某一张面值5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
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公司不能作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国家农机补贴的补贴对象,在收受**公司送给的500元面值的沃尔玛购物卡后,明知**公司以22个本地农户个人名义提交购买安装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农机补贴的申请,仍然予以审核通过并上报相关手续,致使国家农业购机补贴资金共计612000元人民币经福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拨付给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经销商宁德市**机械有限公司。
2012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付某某还收受**公司总经理彭某乙送给的感谢费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关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有关马尾区农业机械管理站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马尾区农林水局出具有关被告人的工作证明、情况说明、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处出具的有关大棚结构、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购买情况资料等材料、福建省农业厅农机化处出具的证明、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函、闽农计(2010)10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1)153号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福州市马尾区第五批农机购置补贴结算资金申请报告、2011年福州市马尾区第五批农机购置补贴结算资金申请报告、马尾区农林水局提供的2010年8户农机补贴档案和2011年22户农机补贴档案等材料、**福州**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表等材料以及福州市马尾区兴农菌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彭某乙、彭某甲、王某某、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杨某丙、陈某甲、杨某丁、施某某、陈某乙、郑某某、杨某戊、吴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担任马尾区农机站副站长期间,在负责对国家农业购机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明知申请人**公司不符合补贴条件,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两次审核通过该公司冒用长柄村农户名义提交的共计1023740元的农机补贴申请,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立忠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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