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倪某犯贩卖毒品罪,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倪某,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至本市A路A号A大厦A楼某酒吧厕所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贩卖给范某(另案处理),被警方当场抓获。
 
后警方又从其住处写字台抽屉内查获8包白色粉末。
 
经检验,上述1包白色晶体净重0.71克,8包白色粉末净重9.29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另查明,上述毒品、毒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以及本院刑事判决书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倪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