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孟某双犯贩卖毒品罪,经检验,净重0.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双,男,2011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孟某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孟某双至本区川沙镇广夏路、华夏东路路口处,将一包白色晶体(经检验,净重0.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宗。
 
后被告人孟某双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检验,净重0.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孟某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毒品,并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蔡某宗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有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孟某双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双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某双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缴纳。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