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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钱某,男,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2003年8月因注射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九个月。
 
因本案于2011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云山路口的农工商超市门口附近,将一小包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以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栋(另行处理)。
 
被告人钱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栋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钱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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