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肖某某,男,重庆人,1962年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经中间人联系到肖某某后,双方约定3500克海洛因的价格为1050000元,随后陈某某将毒品交给肖某某,肖某某将款项付给陈某某。
二、接受委托
肖某某涉案被刑拘后,家属十分着急,他们深知贩卖毒品是很严重的犯罪,为了帮助肖某某,家属四处打听,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做刑事辩护的律所,且办理了大量的贩卖毒品案件,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肖某某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肖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也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其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肖某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数量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肖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认为肖某某的庭前供述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违心的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且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本案在毒品和毒资的交付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希望法庭能对此予以重视。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肖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死缓。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肖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肖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