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鲁某,男,云南昭通人,从2014年8月起,被告人鲁某携带毒品麻古,雇请同案人驾驶自己购买的卡迪拉克车,从云南省威信县到重庆市。鲁某在4个月时间内先后多次将毒品麻古从云南运至重庆贩卖给他人,每次贩卖均为6000颗。2014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将鲁某抓获,从其车上查获毒品麻古12000颗,净重1129.54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接受委托
鲁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委托事宜,经过智豪律师对基本案情及法律适用的讲解和分析,鲁某的家属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鲁某,了解了基本案情。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智豪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向法院调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梳理。在对案情和证据情况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交换意见
智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查阅的案卷材料作了全面分析,通过分析情况,向律所提出团队会议讨论。讨论中,团队律师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涉嫌贩卖的次数不应当为5次。承办律师通过书面方式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的法律意见。最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贩卖运输毒品为4次。
2.庭审中为鲁某进行量刑辩护
为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智豪律师在充分尊重鲁某认罪的基础上,还对鲁某的量刑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智豪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事实,出了被查获那一次之外,其他的案件仅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另外三笔贩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案罪名应为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鲁某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涉案毒品数量存疑,不应判处鲁某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判处其无期徒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