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8-15
- 刑事案件
[法释〔2003〕8号](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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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
贪污罪、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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