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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郭维招摇撞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2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郭维,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1993年3月4日因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2月14日因诈骗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00元,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维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郭维冒充天津市西青监狱警察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房某某相识并建立****。2017年9月间,郭维以给房某某介绍西青监狱配眼镜的业务需要押金等为由,在本市河东区**里**号楼**房**内,分三次骗取房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

经被害人亲属报警,2017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维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警服、假警官证等物证;

2.银行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维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维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叶昆   

2018年1月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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