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8〕17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村,无业。2014年3月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罪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与希某甲共同生活二年并育有一子的情况下,自称姓名“王某某”并冒充北京市朝阳区特警,与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艾某乙以谈恋爱为由进行交往并与以上三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二、盗窃罪
2017年2月13日至1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与被害人冯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期间,骗取被害人微信****后,多次趁冯某某熟睡之机,持冯某某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冯某某13****。
2017年4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与被害人艾某乙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后,骗取了被害人的微信****,持艾某乙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艾某乙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警察证一个。
2.户籍信息、微信截****;
3.证人希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艾某乙、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2018年4月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