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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9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公诉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雇佣梁某某驾驶自家的冀B25***重型自卸货车为张某乙从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向遵化市拉矿石,马某某明知该车核定载质量14900kg,仍指使梁某某超载运输,当日22时许,梁某某驾车拉矿石下山时发生翻车事故,梁某某在翻车事故中死亡。经查,该车实载矿石67.6T,属超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过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兴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运输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余  

2018年5月1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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