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系建平县金树矿业有限公司的提升机操作工,被害人纪某某系**载机**。2017年4月25日19时许,在该公司矿区内地下井副井处施工时,陆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提升机,致使纪某某坠入井内当场死亡。
2017年7月5 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牛某甲、某某某、牛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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