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 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5月2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5月2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5月2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 2015年5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5月2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涉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到云南省,电话联系被告人陆某甲,让其帮忙寻找卖淫女,后因价格问题未果。遂托付陆某甲继续寻找。2015年4月初左右,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告人陆某乙闲聊时提出帮赖某某找卖淫女的事情,陆某乙表示愿意一起去越南边境寻找。于某某人去到越南边境一饭店,认识了一名会将普通话的越南籍男子,该男子亦表示可以帮忙找卖淫女,但三人利益均分。被告人陆某甲和陆某乙答应后,该越南籍男子便带了三名越南籍女子与陆某甲和陆某乙见面,见面后,陆某甲拍摄三名越南籍女子照片询问被告人赖某某是否可以,赖某某遂要求将三名女子带至广东省翁源县X镇。于是2015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和越南籍男子以带人来华务工为由,把该三名越南籍女子骗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X镇**大道一宾馆入住后,要求三名越南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在三名越南籍女子表示不愿意卖淫可以进工厂做工时,被告人赖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等人就以中国工厂不招工、警察检查严厉、如果不卖淫就不送其回家,饿死等言语威吓该三名越南籍女子,迫使其三人到被告人赖某某经营的B沐足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赖某某店内有卖淫女后,于2015年4月16日四次电话联系赖某某送卖淫女到自己经营的C休闲中心店内与客人进行卖淫嫖娼(两次一人次、两次两人次;且其中一次两人次,因客人未看上赖某某送来的两名卖淫女,未进行卖淫嫖娼)。2015年4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对B沐足店进行检查,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三名越南籍女子及肖某某、高某某、陆某丙现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指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同步录音录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结伙以来华务工为由将三名越南籍女子骗至中国广东省翁源县X镇,以不卖淫不送其回家,饿死相要挟、威吓,强迫其三人进行卖淫;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赖某某店内有人卖淫后,多次电话联系赖某某送卖淫女到自己的休闲中心为顾客提供卖淫服务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赖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介绍卖淫过程中,一次因顾客未看上两名前来的越南籍卖淫女,未进行卖淫嫖娼,属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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