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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平陆县人。
 
1995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3月19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3年4月9日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转江,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毛转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8日,曹某伙同薛某(二人另案起诉)将史某引诱至平陆县辛庄村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后,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史某在王某某(已判刑)旅社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曹某又将被害人周某诱骗至其租住处,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殴打等手段欲强迫周某卖淫。
 
次日早7时许,被害人周某逃离后报警。
 
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作案工具及避孕套、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是应曹某要求为他人联系卖淫地方,而没有强迫她人卖淫。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迫卖淫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曹某、薛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联系史某到平陆王某某(已判刑)的旅社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2月11日,经史某联系,被告人和曹某租车将被害人周某从河津拉至平陆。
 
被告人赵某某带三人查看并联系了王某某等几个旅馆。
 
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被害人周某在被告人的租住处卖淫,被害人不愿意,被告人动手打了周某,并让曹某看管周某,防止被害人逃离。
 
次日早7时许,被害人逃离后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批捕(在逃),2013年4月9日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1995年12月12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拐卖妇女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赵某某的三份供述。
 
赵某某供述:2011年后半年的时候,网上认识曹某,他说要从河津介绍人来平陆卖淫,自己没有答应。
 
到了2012年刚过完年,曹某打电话说有两个朋友来平陆玩。
 
当天下午,一男一女(薛某和史某)到平陆找到自己。
 
晚上,那个男的说有急事,要借3000元。
 
自己给曹某打电话,他说让把钱给那个女的,明天他就到平陆了。
 
自己把钱给那个女的,她给了那个男的,男的当晚就走了,女的就住在自己租住处。
 
曹某到平陆后说那个女的就是做小姐的,让她还钱就行了。
 
随后两人问她愿不愿意,她说愿意。
 
自己带他们到开发区王某某的旅社。
 
谈好价钱后,自己又告诉王某某,挣的钱他拿着给自己。
 
连续两天自己把二人送到旅社,晚上把他们接回来。
 
第四天早上,曹某说到河津再接一个女的,于是自己找车和曹某到河津一网吧接了个女的(周某)。
 
回到租住处后,曹某和史某去隔壁房间睡觉了,自己也睡觉了,周某一直在玩电脑,自己让她关电脑,她不听,自己就打了她几耳光。
 
晚上四点多,她又起来开电脑,自己问她怎么回事,她说不想在平陆待。
 
自己就把曹某和史某叫过来说,周某不想待就把她送回去。
 
史某说她和周某说说。
 
一会儿,史某过来说,说好了。
 
早上起来,就发现周某不见了。
 
随后自己把曹某和史某送到王某某旅社,房东打电话说有人找自己,自己感觉不对劲,就让曹某回去看看,曹某走了就没回来。
 
自己就带着史某跑到三门峡,把她卖淫赚得1400余元给了她,她就走了。
 
二、被害人陈述:
 
1、周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证实:2012年2月11日中午1点,自己在河津市一网吧上网,碰见史某说在运城找了个好工作,让自己也过去。
 
她让她对象过来接自己。
 
随后史某对象曹某和赵某某过来接上自己(车上还有一司机),一直到平陆下高速(到运城,自己问不去运城,曹某说不用管)。
 
三人来到赵某某的租住处,史某不在家,自己问曹某,曹某说在外边耍了。
 
后赵某某骑电动车把自己带到一个小旅馆门口,自己到里面把史某叫出来,又叫上曹某,四个人吃了饭,洗了澡,后来赵某某带着我们三个人去了三个宾馆,赵某某和老板小声说着什么。
 
四个人上了会网后到赵某某的租住处,赵某某让曹某和史某住一个房间,让自己和他住一间,并让自己“出台”,自己不愿意,赵某某扇自己耳光,用拳头到自己身上擂,并拿刀威胁自己,把自己强奸了。
 
随后他睡觉了,自己上网聊QQ,碰见王某,给王某说自己被史某骗了。
 
王某说史某前一两天也骗她说运城工资高什么的。
 
后来赵某某起来看见自己的聊天记录,就打电话叫曹某、史某,赵某某让自己把他们房间的锁打开,两人到这边看了自己的聊天记录。
 
后来自己和史某过去睡觉,史某说她骗了自己,她说她跑过一次,被赵某某发现打了一顿,她是被曹某骗到平陆的,她被人强奸后被迫坐台,曹某逼她骗几个女孩过来的,她找过王某、田某,最后骗了自己。
 
早上8点,曹某过来看着自己,说要干一年才能走,否则让自己送一万元过来,今天就开始坐台。
 
后来自己趁看护自己的曹某睡着后跑出来。
 
“赵某说过我们坐台挣下的钱交给曹某保管,由曹某负责接送我们”,赵某在整个事情是主谋,一切都是赵某安排的。
 
赵某强奸自己时,自己是第一次,当时血流在赵某某床单上。
 
自己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5年4月24日,户口本与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不对(1996年4月8日)。
 
2、史某的陈述。
 
证实:自己和曹某是朋友关系,是曹某让薛某把自己领到平陆卖淫的。
 
到了平陆后见了赵某某,赵某某给了自己3000元,薛某说回去有事,自己就给了薛某2800元。
 
第二天,自己打电话给薛某,他说来不了,让曹某过来。
 
后来曹某过来,他和赵某某接送自己。
 
自己每次得40元,剩下的钱赵某某、曹某和旅馆老板怎么分,自己不知道,自己是和曹某结算钱。
 
整个过程,自己都是自愿的,没有人威胁,打过自己。
 
自己晚上是和曹某在赵某某隔壁住着,自己让赵某某把门从外边锁住。
 
自己不知道哪天上网碰见周某,问她进场子吗?在运城,她说行。
 
随后赵某某和曹某将周某接到平陆,四个人吃完饭,赵某某、曹某带我俩去了几个宾馆,每次都是赵某某和旅馆老板说话。
 
后来上会网,四个人到赵某某租住处。
 
自己和曹某睡一间,周某和赵某睡一间。
 
凌晨四点,赵某某打电话把自己和曹某叫起来,赵某某说周要回去,自己过去把周某叫到自己房间,周某说不想在这干。
 
过会曹某把周某叫走。
 
周某一会回来说能行。
 
两人就睡觉了,自己早上起来就不见周某了。
 
自己没有听说周某被强奸一事。
 
三、证人证言:
 
1、曹某的讯问笔录五份。
 
曹某供述:2012年春节前,赵某某给自己说,在河津联系小姐交给他组织卖淫。
 
后来自己见到薛某让他联系小姐。
 
过了正月十五的一天,薛某打电话把自己叫到网吧,说联系下人了。
 
自己过去看是史某(这是自己第一次见),薛某让史某去平陆坐台,史某也没说什么。
 
随后自己和赵某某联系让薛某带人过去。
 
第二天晚上12点左右,薛某打电话说从赵某某那儿拿了3000元,赵某某让到河津再联系人过去。
 
次日早上八点多,薛某又打电话说史某害怕,让自己去平陆。
 
当天自己就到平陆找到赵某某和史某。
 
赵某某让史某出台,史某不愿意,赵某某就让史某还3000元钱,并殴打史某还威胁要把她卖到河南。
 
史某才勉强同意。
 
随后自己和赵某某就把史某送到一个小宾馆出台,晚上再把她接回来。
 
晚上自己和史某住在隔壁房间,赵某某将门从外面锁住。
 
赵某某给自己说,让自己再联系一个女的到平陆坐台,让自己管理这些女的,每出台一次给自己抽5元。
 
后来自己就在网上联系人(以搞对象和高工资为由)。
 
到了正月二十早上9时左右,史某在网上看见周某在线,两人通过QQ聊天,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前两次说,问周某有个场子要过来吗,周回答行)。
 
随后,赵某某把史某送到旅馆后,和自己将周某从河津一网吧接到平陆。
 
到了晚上23点左右,在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让周某出台,周某不愿意,赵某某让她掏500元费用,并打了周某几耳光。
 
随后,赵某某和周某住一间,自己和史某回隔壁睡觉。
 
后来到了4点多,赵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和史某过去,还是让周某出台。
 
后来赵某某睡觉了,让自己看着她们,自己睡着了,起来周某就不见了。
 
前后史某共出台36次左右,多少钱自己不清楚,自己看见旅馆老板给赵某某有2000元左右,钱都是赵某某拿着,自己没有从中抽过钱。
 
史某、周某都不愿意出台。
 
2、薛某的讯问笔录。
 
薛某供述:2012年正月的一天,曹某对自己说,他哥那里需要几个坐台的小组,就是陪唱喝酒。
 
后来两人到旱冰场见了一个女的(后来知道叫史某),曹某在QQ上和史某聊天,商量好,具体怎么说自己不清楚。
 
第六天上午,曹某说他哥那里急需人,让自己送史某过去,史某不愿意,曹某说不行,有什么事薛某在。
 
后来两人到平陆见到曹某他哥,他哥问史某是否愿意,史某说自愿的。
 
他哥给了自己3000元,说自己回去和曹某把钱花了,再找两个女的。
 
自己给史某留了几百元,就回河津了。
 
回去第二天,曹某给自己要了几百元,说他去平陆。
 
自己以前不认识史某。
 
3、王某某的讯问笔录。
 
王某某供述:正月十八晚20时左右,赵某某和一个小伙领一个女的到自己店里,对自己说“这个女的男朋友拿了自己几千元,让她坐台还账”。
 
赵某某和那个小伙走后,自己问那个女的,她说她对象拿了赵某某3000元,给了她200元。
 
她对象手机打不通,赵某某要她还。
 
赵某某知道她家在哪里,不敢跑。
 
不如咬咬牙还了,每次都是赵某某和那个小伙接送这个女的。
 
正月二十晚上7时左右,赵某某和那个小伙子又领来一个女的,赵某某说这是她同学才过来。
 
自己总共给了赵某某1470元。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9日下午三点多,自己陪赵某某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
 
证人周某某(周某父亲)证言,证实:周某去四川打工了,自己不清楚在什么地方,也没有她的联系方式。
 
证人柴某某(史某母亲)证言,证实:史某去广东打工了,具体什么地方自己不清楚,没有她的联系方式。
 
四、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
 
2、扣押物品清单,对从赵某某租住处查扣的的避孕套及刀具予以扣押。
 
3、户籍证明(周某、史某),证实:周某、史某身份,二人案发时均未满18周岁。
 
4、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侦查人员于2012年2月12日12时30分在被害人周某的指认下对赵某某租住处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未提取物证,绘制现场平面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套。
 
2、现场勘查笔录,侦查人员于2012年2月12日17时5分在王某某的指认下对王某某容留史某卖淫的旅馆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未提取物证,绘制现场平面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套。
 
3、辨认笔录,2012年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对史某卖淫的旅店、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进行辨认。
 
4、辨认笔录,2012年2月12日,被害人周某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进行辨认。
 
5、辨认笔录,2012年2月13日,王某某对史某和涉嫌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曹某进行辨认。
 
6、辨认笔录,2013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史某进行辨认。
 
7、搜查笔录,2012年2月13日8时,侦查人员对赵某某租住处搜查,从史某住处搜出避孕套八个;在赵某某租住处搜出避孕套十个,刀具两把。
 
8、检查笔录,2012年2月13日,公安民警对被害人周某进行检查。
 
周某神清、语利,对答切题,左面部有一6.8cm长皮肤划痕,其余未检出明显损伤,并拍摄照片一组。
 
六、运城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家中床单上的血迹与周某的血型不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提出曹某供述、周某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不属实,周某和史某到平陆卖淫是曹某联系的,其并不直接与她二人联系,没有强奸周某和强迫二人卖淫。
 
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间相互矛盾,刀具没有血迹,避孕套未使用,且二被害人均有机会出走而没有出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迫卖淫罪,证据不足。
 
综合本案证据,因被告人供述没有强迫她人卖淫,史某承认卖淫系其自愿行为,且相关证据间存在矛盾,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迫史某卖淫证据不足,无法予以支持;但被害人周某及曹某、薛某、王某某、史某等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指挥实施了强迫周某卖淫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律,以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她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被批捕在逃后主动投案,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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