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销赃罪案申诉驳回--原判决对犯罪事实认定正确、证据充分,判决结果罚当其罪

刘某某:
你作为被告人本人,为你销赃罪一案,对本院(77)津东郊法刑判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院于1977年12月28日作出的(77)津东郊法刑判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为从中分钱,包庇盗窃犯罪代行销赃,构成犯罪。
念其自首归案交回赃款,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销赃罪有期徒刑贰年。
该案卷宗内有刘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笔录,证人苏1、李1、沈1、张1、李1等人证言,开庭笔录,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卷证实,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所犯销赃罪罪行并交回赃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故原判决对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认定正确、证据充分,判决结果罚当其罪,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书面通知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