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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冯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冯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活动,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予以采纳。
一、本案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及取款金额68万元人民币。因有关事实未能查清,相关证据不足,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而被告人冯某依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款人民币68万元的事实是依据的公诉机关认定的以23人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取款35次和公安机关调取的在ATM机上的被告人冯某的面部图像来认定的,但辩护人认为:这23张中国银行卡在特定时间段虽有取款记录,但这一取款记录与ATM机上的面部图像留下的疑似被告人冯某的人是否依法定程序鉴定为同一人,没有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即在特定时间段是否是被告人冯某用公诉机关指控的这23张卡取款35次,取款68万元人民币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替上游涉嫌诈骗罪的人取款转移犯罪所得,具体方法是冯某接受“老表”(未到案)的安排,用三级卡取款后交给“老表”,该钱是从上游犯罪团伙用二级卡转入冯某取款的三级卡中,而该钱在二级卡中又是由上游犯罪控制的一级卡转入二级卡的。上游犯罪团伙控制的一级卡中的钱款则来自受害人的转款,依照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方式。辩护人认为,此时本案公诉指控被告人冯某为上游犯罪转移赃款的证据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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