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办案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其中负责窝赃、销赃的,应当以该团伙、集团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按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
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处理其获得赃物的犯罪行为,对其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行为不单独处罚,如盗窃财物并销售的,不能按盗窃罪和销赃罪数罪并罚,只处理盗窃罪就可以了。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犯罪与窝赃、销赃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行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窝赃、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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