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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发生口角后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法院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5-24
 案例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XX〕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与王某、张某(另处)步行至本区XX镇XX路68号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胡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唐某等人继而与胡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唐某使用张某的外套甩打胡某,并用砖块砸胡某头部,致胡某受伤。经鉴定,胡某因外伤所致左顶部头皮挫裂伤,遗留左顶部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前科、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予以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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