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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苑某某虚假诉讼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479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9月23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7年7月14日、9月14日先后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4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1年至2015年租赁位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吉林航空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航公司)耕地期间,于2013年10月为办理家庭农场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2年期以上的耕地租赁合同。因2013年实际签订的合同为一年期,被告人苑某某找到时任吉航公司下属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康某某,要求为其出具一份2年期租赁合同,康某某同意并为其出具了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1月1日的编号为20131030的耕地租赁合同2份和关于该合同的说明,合同说明证明此2年期合同仅供办理家庭农场使用。2016年1月1日被告人苑某某实际耕地租赁期限届满,吉航公司于2016年3月对该处耕地公开竞标租赁,被告人苑某某参加竞标但未中标。尔后,被告人苑某某依照康某某为其出具的2016年到期的2年期耕地租赁合同变造了多份编号同为20131030的2018年到期的耕地租赁合同,并于2016年3月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信访,投诉吉航公司违约。尔后,于2016年4月11日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吉林航空维修责任有限公司违约,称其实际耕地租赁期限到2018年,并向法院递交了变造的2018年到期的耕地租赁合同,要求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583,794元。被告人苑某某以虚假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被告人苑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以获取国家农业优惠政策为由请求时任吉航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康某某为他出具一张已缴纳当年耕地租金的收款凭证,康某某同意此事,让公司会计乔某某在苑某某未实际交付租金的情况下,出具了“收吉林市经开区建祥水稻专业合作社交2013年水田租金人民币502,500元”的收据。尔后,被告人苑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至10月14分三次当年交付耕地租金共计人民币502,900元。经吉航公司核算,将多交付的400元于事后返还给被告人苑某某。被告人苑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吉航公司,要求返还2013年耕地租金人民币30万元。2016年10月12日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苑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将返还耕地租金请求变更为人民币502,500元。被告人苑某某2013年实际只交付了502,500元耕地租金的情况下,谎称其交付双倍耕地租金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上访材料;

2.耕地租赁合同;

3.凭证及票据;

4.收据;

5.招投标材料;

6.民事起诉状;

7.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二)证人孙某某、康某某、程某某、乔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丛某某、潘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苑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邴复新    

2017年11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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