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2-06
  • 公诉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2017年10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期间,为处理公司财务上增值税进项不足问题,让他人为其公司代开出销售方为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份(发票代码5100154130),以及销售方为攀枝花市A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发票代码5100161130)。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184628.74元,价税共计1086051.26元,王某某共计支付对方64300元开票费。王某某后持所开发票到税务部门用于**公司税款抵扣。
2017年10月2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