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2017年10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期间,为处理公司财务上增值税进项不足问题,让他人为其公司代开出销售方为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份(发票代码5100154130),以及销售方为攀枝花市A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发票代码5100161130)。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184628.74元,价税共计1086051.26元,王某某共计支付对方64300元开票费。王某某后持所开发票到税务部门用于**公司税款抵扣。
2017年10月2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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