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
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任国民、钟今嫔,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
因涉嫌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转为
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逮捕,2016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洪顺添、王玉梅,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4〕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6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5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某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序荣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的诉讼代理人任国民、钟今嫔,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洪顺添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并于期满后建议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侄子郭某4因房屋用地问题与其邻居被害人郭某1产生矛盾。
2012年4月23日6时许,郭某某伙同其家族人持工具,对郭某1住家后院围墙、窝棚等建筑进行拆除。
郭某1发现后向郭某某一方投掷石头予以阻止,郭某某被石头砸中脚部后,即持六齿锄翻过围墙,追赶郭某1致其摔倒在地。
随后,郭某某又动手将郭某1拖行至其住家后门。
当日郭某1因受伤即送往医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郭某1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起诉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诉请判决被告人郭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3305.71元(币种下同),其中包括:1.医疗费157384.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620元;3.护理费5390元;4.营养费15748元;5.交通费2000元;6.误工费70818.06元;7.残疾赔偿金340856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23143.2元;9.鉴定费800元;10.精神抚慰金50000元;11.财产损失2546元。
为证明诉请,诉讼代理人提交了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并提出请求支持其诉请的意见。
被告人郭某某提出他没有追赶郭某1,为了避免郭某1被砸伤才将郭某1拖走,他的行为不会对郭某1造成伤害,因此不构成犯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的诉求表示郭某1的伤不是他造成,他不应赔偿。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一、被害人郭某1存在的腰椎退行性变及其他相关疾病属其自身疾病,与2012年4月23日外伤无关;二、八闽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0829号《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认定被害人郭某1损伤程度的依据。
1.重伤鉴定书和轻伤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存在相互严重矛盾;2.得出两项参与度的依据明显不足,符合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3.八闽司法鉴定所未能对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的两份鉴定意见给出反驳。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害人郭某1只受轻微伤的可能性。
综上,本案应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被害人构成轻微伤,并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做出无罪判决。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提出:1.鉴定意见通知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造成抽水机等12项财物损失;2.原告大部分治疗系针对其自身疾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的侄子郭某4因房屋用地问题与其邻居被害人郭某1产生矛盾。
2012年4月23日6时许,郭某某伙同其亲族人员蔡某1、郭某6、郭某3、郭某2、郭某4、郭某5、郭某7等多人持工具对郭某1住家后院围墙、窝棚等建筑强行进行拆除。
郭某1发现后即在其后院围墙内向郭某某一方投掷石头予以阻止。
郭某某被石头砸中脚部后,持六齿锄翻过围墙追赶郭某1,致郭某1摔倒在地。
随后,郭某某不顾郭某1身体是否受伤及地上有石块等杂物,强行拉住郭某1双手将郭某1拖行通过院内一道矮墙拖至郭某1住家厨房旁空地上。
之后郭某1爬入自家屋内打电话求救,并于当日被送医治疗。
经鉴定,郭某1腰4双侧椎弓根断裂、腰4椎体滑脱为外伤性,与2012年4月23日的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100%;郭某1的颈髓损伤与2012年4月23日的损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60%,分别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住家被民警拘传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自然身份和到案情况。
2.被害人郭某1的病历材料。
证实郭某1于2012年4月23日至6月1日在厦门市同安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其头皮血肿、右手拇指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4Ⅱ度滑脱并椎管狭窄、胸闷原因待查等。
2012年6月1日郭某1转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治疗,2012年7月9日好转出院,诊断为腰椎滑脱、颈部脊髓损伤。
期间,郭某1于2012年6月6日、2012年6月27日分别在厦门市第一医院进行腰椎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碳纤维脊椎融合物置入术+腰骶部外侧横突融合术及前入路颈椎间盘切除术+颈椎植骨术+碳纤维脊椎融合物置入术+前入路颈椎融合术。
3.伤情照片。
证实被害人郭某1的伤情情况。
4.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证实案发地点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前院里X号北侧院子的环境情况;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郭某1卧倒在自家后门口,其头部、背部、双下肢被粪水泼淋,背部及双下肢衣服上有疑似被踩踏的印痕,地上散落大量乱石、砖块的情况,从现场照片还可看出,郭某1住家有两道围墙,靠近郭某1住家厨房的围墙已拆除部分,剩下部分最矮处离地面仍有至少五块砖的高度。
5.《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八闽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0829号。
证实经鉴定,郭某1的腰4双侧椎弓根断裂、腰4椎体滑脱为外伤性,与2012年4月23日的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100%;郭某1的颈髓损伤与2012年4月23日的损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60%,均为轻伤一级。
6.司法鉴定许可证、执业资格证。
证实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韩某、林某才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7.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
述称她家与郭某4家前后相邻,郭某4家族认为她家宅基地以前是他们的,要求她家赔偿,她和她丈夫庄某没有答应。
2012年4月23日早晨,突然郭某某、郭某4家族十一人开始拆她家的围墙。
她大声呼叫,郭某3还向她扔石头。
她头戴安全帽也朝对方互扔石头。
后郭某某手持铁耙朝她的头部打,被她躲开。
郭某某就用拳头打她的头部同时抓住她的左手掌,一手摁住她的头部往下压,郭某3同时一手抓住她的右手掌,一手也将她的头部往下压,试图将她的头部按入旁边的粪桶内让她吃屎,她的右拇指被郭某3扭断。
随后,郭某3朝她的腰部猛踩一脚,蔡某1将整桶粪便往她身上淋。
郭某某一伙人围着拳打脚踢她的躯干及下肢部位。
她被打晕失去知觉,只记得最后郭某某将其抓扔在其住家后门口。
后她有清醒过来,但站不起来。
8.证人郭某2(郭某某的哥哥)的证言。
证称他认为郭某1家后院的围墙内的土地是他家祖业。
2012年4月23日早上,他召集家族十一人带工具去拆围墙。
随后,郭某1戴安全帽从她住家出来,并拿石头扔他们,郭某某即对郭某1说“你不要再过了,再过来就要你好看”。
后来郭某某把郭某1拉离围墙旁。
过后听郭某某说郭某1用爬的回去。
9.证人郭某3(郭某某的儿子)的证言。
证称郭某1因土地问题与他家有矛盾,后郭某2叫他们家族的人去拆郭某1家的二道围墙。
2012年4月23日上午6时许开始拆围墙。
拆了一会儿,郭某1就独自一人从她家出来,走到第一道围墙与第二道围墙中间朝他们扔砸石头。
郭某某和郭某2的脚部被砸伤。
郭某某生气就爬过围墙要去追打郭某1,他见状也爬过围墙一起追击。
郭某1见状就要跑开,但不知怎么绊倒在两道围墙中间,后躺在地上哀嚎不起来。
因怕拆除围墙导致躺在地上的郭某1受伤,郭某某上前叫郭某1离开,郭某1还是躺在地上不起来。
郭某某就上前强行拉住郭某1的手臂将她拖往她家第二道围墙内靠近她家厨房的一处空地上。
他和郭某某确有持械追上去要打郭某1,但她自己摔倒后喊疼,就没打她。
10.证人郭某4(郭某某的侄子)的证言。
证称他家与郭某1家因相邻的围墙问题发生纠纷多次交涉均未果,他的父亲郭某2于2012年4月的一天早上组织亲属去拆围墙。
郭某1听到他们在拆围墙,就在她家新围墙与旧围墙之间阻挡,还拿石头砸他们。
后来郭某1不知道怎么摔倒在围墙旁,导致无法继续拆除围墙。
郭某某就用手去拉郭某1,郭某1倒在地上任郭某某拉,但是哇哇叫。
郭某某拉着郭某1经过郭某1家旧围墙的通道,把郭某1拉到她家后门,距离大概十来米远。
郭某1到她家后门的时候还是躺在地上,他们就继续拆除围墙。
后郭某1的哥哥郭某9、丈夫庄某先后到场并报警。
11.证人郭某5(郭某某的侄子)的证言。
证称他们认为郭某1家建的两道围墙和临时搭盖房的土地是他们家的,双方纠纷经村小组解决几次未果。
2012年4月23日,他同家人郭某2、郭某某等人在郭某4住家门口拆除郭某1家的围墙,后郭某1与他们互相扔砸石头,郭某某被砸伤后就跨过围墙,把郭某1揪住并控制住,郭某1就倒在地上没有再向他们扔石头。
后来郭某某用手拉郭某1的手把郭某1拖到旁边。
郭某某在拖行她时,郭某1还是倒在地上的状态。
他们没有殴打郭某1,只有郭某某和郭某1有肢体冲突。
12.证人郭某6(郭某某的儿子)的证言。
证称当天他和父亲郭某某等人一起去拆郭某1的围墙。
郭某1听到声音从屋内出来后,便向他们扔石头。
郭某某看到郭某2被石头砸到就翻过院子。
随后他也进入院子,但是郭某1已经躺在她家院子内的地上,身上都是粪便并发出哀叫声。
郭某1躺了一会就爬回家,从后门进入,好像去打电话给谁。
进入郭某1的院子要拆鸭棚的时候,郭某1躺在鸭棚不远的地方,郭某某可能怕拆鸭棚掉下来的东西会误伤郭某1,就将她从原来躺的地方拖到另一侧,拖的距离有几米远。
13.证人郭某7(郭某某的侄孙)的证言。
证称当天他和郭某2等人一起去拆郭某1屋后的围墙,当时有石头扔过来但未砸到人,只有郭某1一人站在屋后门口,应该是郭某1扔的。
后他就到郭某4家上卫生间,出来后就看到郭某1及其丈夫庄某等人。
来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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