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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实际收受财物,能否认定为受贿罪?

我们团队遇到一些这样类似的咨询:
家人是某单位的中层干部,参与了工程审批、资金拨付或物资采购等工作。
结果某天突然被带走调查,说他涉嫌和同事一起受贿,金额一百多万。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最常见的一个特征就是:当事人自己根本没有收钱、也没参与分赃,甚至连送钱的人都没接触过;
办案机关却说,他和另一个被调查的人是“上下级”“同部门”“有职务交集”,所以“应当知道并参与”。
这种案件到底有没有无罪的空间?
当然有。
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法院最终判决无罪,而且判决已经生效。
在那个案件中,检方的指控是这样的:
李某收了某公司200万元后,通过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如支付煤款、提高供煤的单价);
而郑某则是管委会主任,也对审批流程有重要影响。
于是检方认为:李某和郑某相互通谋,形成了意思联络,是“共同收受贿赂”
控方的理论基础是“职务便利+共同意思联络”,
但问题出在——他们始终拿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两人之间达成了明确的受贿共识。
辩护律师提出几点关键反驳:
· 第一,两人之间的交谈记录、供述内容存在矛盾,有的说是郑某同意了,有的又说没有提及;
· 第二,送钱人无法明确指认两人都参与了收受贿赂,只能模糊地说是李某处理;
· 第三,没有证据显示李某曾经告知郑某他收了钱,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某授意李某这样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人之间有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罪名不能成立,判决无罪。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说明一个问题:
受贿罪能不能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如果仅仅是“职务有交集”“审批曾合作过”,没有明确的沟通、没有证据能证明“共同谋划或默许”,
那就不能当然地推定是共犯,也不能当然地推定知情。
所以回到你家人的案子,如果他确实没有收钱,也没有参与分钱、知情或者放任行为,那就一定要抓住这个关键点来辩护。
一句话提醒所有被卷入这类案件的人:
职务关系不等于受贿共犯,审批流程中有你,也不代表你就拿了好处。
别轻易妥协,一定要坚持搞清楚事实、审清楚证据,特别是对“意思联络”的证明要严格把关。
只要一环缺失,法院就有可能认定罪名不成立。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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