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但如果在案发前,受贿者将贿赂退还给了行贿人,这种情况是否仍构成受贿犯罪?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两种常见的认定方式进行分析。
受贿者确实已经接受了贿赂,但由于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受贿者担心自己受到追查,于是主动将贿赂退还给行贿人。然而,这种主动退还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受贿既遂的事实。也就是说,即使退还了贿赂,受贿者仍然构成了受贿犯罪。
当时收了钱想推脱,或者没有机会推脱,隔了一周或两周甚至一个月以上,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出差、出国考察等正当理由没有及时退还,并在回来后很短时间内将钱退还给行贿人,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受贿犯罪。
对于职务犯罪中收受贿赂后又在案发前退还的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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