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智勇律师
引言:
在实践中,我遇到了两个非常特殊的案例。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当事人在留置期满后,被继续指定监视居住三个月,即原本留置了6个月,之后又被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再次留置了3个月,总计留置时间长达9个月。
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我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如果确实在留置了6个月之后才发现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当事人转移到公安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并由公安机关的人员进行看管和讯问,这样的操作在理论上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但是,我遇到的这个案子却并非如此。当事人在留置两个月的时候就已经供述了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和事实,然而纪委监委并没有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没有依法介入。直到留置满6个月之后,才突然声称发现了新的罪名,而公安人员只是过来配合办理了一个手续,之后就没有再出现过。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始终被纪委监委的人员看管在留置场所,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变相的恶意的违法留置。
具体来说,我认为这种行为违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纪委监委在两个月时就已经发现了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但并未及时移送线索给公安,是故意而为之。
2、关于刑期计算,指定监居和留置的刑期计算方式是不同的,指定监居是两天抵一天的刑期,留置是一天抵一天的刑期。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触犯了刑诉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留置场所实际上就是一个羁押场所和办案场所,而指定监居是不能在这样的场所进行的。
3、在指定监居期间,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但在留置期间,律师不能见到当事人。这无疑是非法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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