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家人被纪委留置一般有几种结果?被解除释放可能性多少
近些年,省部级干部的职务案件,我目前辩护了三位,厅局级领导至少辩护了20位以上。
坦率说,职务案件在正式立案前,基本都会在外围进行一段时间的摸排、初查。所以,家属被留置了,而且在官网上进行通报了,可能意味着纪委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至于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罪名多少,金额大小,具备哪些从轻、减轻情节,还是要结合案件材料把握。接下来,我将主要结合亲办案例与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
先说一真实案例:前一段时间,外省某副厅官员由于涉嫌借款型受贿案件,他夫人了解到我们团队的成功案例,慕名前来咨询。交谈之中,她就提到:当时一审法官曾告诉一审的律师:“既然你说他是无罪的,那为什么他在留置阶段多次要求家属把钱退了?”
其实,这短短一句话的背后,意味着两个潜台词:
(1)留置期间他是认罪的,但解除留置之后,他却拒不认可曾经供述过的事实;
(2)如果通过各种努力,打掉某一笔金额或者事实,不构成犯罪,办案机关就应当将超出涉案金额所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资金返还给当事人。这个时候,你之前主动退的钱,有可能就成为一个阻力因素。
我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在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曾写过多份“坦白交代材料”,对指控的相关事实照单全收。但到看守所我一见到他本人,他的解释却是:“那时候我真的没得办法...我不认不得行啊....”而且每当他讲到被非法取证的相关情节时,一幕幕的遭遇是非常真实的,我百分百相信这就是他的亲身经历。
我曾辩护的某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指控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受贿(三罪),我正是以“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为契机,成功无罪辩护前两罪,且受贿罪部分事实不能成立,致使他最大幅度地被从宽量刑处罚。【详见:三罪打掉两罪,公安局局长减少六年刑期】
再说最近,我带领的智豪刑辩团队为某国企一把手辩护,公诉机关指控了受贿200万、涉嫌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三起事实。
但经过我们团队的成功辩护(不只是按部就班走流程,而是打出一系列组合拳,突破常规,达到了超出常理的效果,有机会再分享),最终成功申请证人出庭,还原事实真相,扣除200万的受贿金额、两笔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犯罪事实。
很多家属都向我诉苦过:“张律师,办案人员说我们家那个收了XXX万。这笔钱可不是个小数目啊,但是从来没看到他拿回家里过。再说了,几十年的夫妻,他什么为人我难道还不知道吗...我至今都不相信他干了这个事...”
客观来说,在留置期间,家属掌握的信息一般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仍然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让专业的人提专业的意见。所以我也会在留置期间为家属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
有人可能会说,留置期间不能咨询律师。
其实,法律并没有禁止、限制家属在留置期间咨询律师法律的相关问题。甚至,很多纪委的办案人员都会主动建议家属:“案情我不能跟你透露,你不懂的可以自己去咨询律师。”
01是否在留置期限退赃、退违纪款
先说结论:“有钱自决,反之观望。”
那有家属可能非常关心,如果留置阶段不退的话,会不会被加重刑期?直接说结论:原则不会,但是需要结合案情分析。
1、先用案例印证。在“原某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杨某某受贿案”中,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看清楚了,这个时间节点是“在提起公诉前”。换句话来说,即便要退赃,也可以在律师介入阅卷,专业评估后,在检察院阶段退赃,当然也可以享受“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并非意味着“留置阶段不退的话,法院就不给从轻处罚了。
2、我曾经辩护的一个某局长的案件,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叫家属退300万,说退了钱,就答应“法外开恩”,只判5年。(300万以上属于金额特别巨大,没有自首、从犯、立功情节,应当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这笔事实家属比较清楚,向我介绍了相关案情:曾经他收了一笔钱,这笔钱原封不动地用于投资公司股权,十几年间光分红都分了几百万。我当下就告诉家属,这个300万里应该有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并非全部是受贿金额。
所以这个案件本来就只判5年,而不是“法外开恩”判五年。
后来案件到了检察院,我第一时间阅卷后,果然印证了我的专业预判。
02“请律师没用,检察院和法院都听我们的!”
个别监委的办案人员曾告诉我的当事人:“请律师压根没用,检察院和法院都听我们的!”
诚然,监委目前比较强势,但是让检察官和法官都要听命他们,明显是违法的:(1)法院最终对案件审理把关,独立行使审判权;(2)法官和检察官办了冤假错案,是要被终身追责的;(3)我有很多案件都实现了有效辩护,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得到一些启发:
某副局长受贿罪案,再审改判无罪!
十年变缓刑?利用审核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如何成功辩护?
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
03家属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怎么办?
某些案件里,官员都会极力避免亲自下场,如果家属深度参与其中,常见的罪名:共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等等。
所以,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之后,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家属都会被办案机关叫去询问谈话。此时,有律师最好帮助你提前预判下一步是否有面临被留置的风险:你是作为证人去?还是作为涉案人员去?
作为家属,在接受监察机关询问时,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被威胁、引诱做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笔录,除了你本人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外,也会导致案件本身走向不利局面。
(1)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有规定,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与调查的案件相关。换言之,对调查人员的揣测性提问、诱导性提问、欺骗性提问和与案件无关的提问,都可以拒绝回答。
(2)家属可以选择询问地点吗?——可以。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因此,你可以要求问话的地点在自己家里、办公室,甚至茶楼。我的几个当事人都是要求在茶楼接受询问!事后告诉我,这样的地点感觉更从容,大脑更清晰。
(3)若在接受询问时,被威胁引诱怎么办?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
因此,可以适情况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和举报。不要担心,有效的进攻反而是最好的辩护,此处不展开讲。
讲个题外话,曾经我有个案件的家属,是我认识多年的朋友,她才大病初愈,老公进去之后,整宿整宿睡不着觉,人都快要崩溃了。我在案件之外,经常安慰和开导她,她每次沟通完都告诉我,本来今天很焦虑的,跟我通话完就心情很放松了,包括她也会给我分享他们家里的事情。我也开玩笑,我快成她的心理医生了。
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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