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3月13日至同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租用了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民房,并在该民房内通过网络订购各品牌假冒运动鞋进行销售牟利。2017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程某甲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假冒耐克品牌“奶牛”款、“伦敦”款运动鞋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贝壳头”款运动鞋存储于上述民房内,后通过网络销售牟利。同年12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民房内查获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共计5390双,台式计算机2台,IPHONE5S手机1部,IPHONE6手机1部,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
经查,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以每双人民币35元的平均价格销售假冒耐克品牌“伦敦”款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26.5元的平均价格销售假冒耐克品牌“奶牛”款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45元的平均价格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贝壳头”款运动鞋,合计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值人民币8009元,被扣押的5390双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1854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房屋租赁合同、销售情况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等;5.辨认、搜查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史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3489元(其中既遂部分价值人民币8009元,未遂部分价值人民币185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庭武
检察员:梁珺姗
2018年5月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