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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5********,汉族,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于2015年9月通过他人认识张某某和许某某后,先后四次从张某某、许某某处购买假冒“清风”和“心相印”系列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许某某处购进假冒“清风”系列生活用纸B01B型号一个单品,假冒“心相印”系列生活用纸W112、BT910、DT1120、FT20090、ZB006、RW210六个型号单品,共计1190件,购买金额人民币93390元。第一次陈某某与许某某见面时,许某某提供了“心相印”W112型号纸的样品,陈某某看后认为这个品牌的包装稍微暗了一点。

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进假冒“清风”系列生活用纸BR67SC1、BR38SC1、B66ADFN、B66AC1四个型号单品,假冒“心相印”系列生活用纸DT9200、DT200、DT2150、DT3200四个型号单品,共计1380件,购买金额人民币136150元。第一次陈某某与张某某见面时,张某某提供了“清风”BR67SC1、BR38SC1两个型号样品,陈某某认为产品的包装与真品比暗了一点。

被告人陈某某将从许某某、张某某处购买的假冒生活用纸分别销售给岳阳县、岳阳市岳阳楼区、君山区钱粮湖镇等地经销商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屈某某、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82159元。2016年5月23日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扣押被告人陈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清风”、“心相印”商标的生活用纸15个品种,贷值人民币130000余元。上述扣押物品,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纸业有限公司”质检员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其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钟雄辉   

2017年2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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