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1********,汉族,大专文化,昌图县**公司实际经营者、昌图县**公司实际经营者、昌图**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昌图县**镇**委**组,住**镇**小区。2005年*月*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5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图县检察院批准, 2015年7月10日被昌图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8********,汉族,大学文化,昌图县**委员会工作人员,户籍地昌图县**街**小区**楼**单元**室,住**镇**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资金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2015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0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开始筹划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和任某甲等人约定由被告人张某甲实际经营并承担全部责任,以**实业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自然人任某甲、陈某某等人为名义股东,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因为自有资金不足,便利用临时借款垫资1680.066375万元人民币, 于2011年5月骗取政府金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011年6月10日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设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与**有限公司和任某甲、刘某某等人约定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出资并经营,由开原**公司和刘某某、任某甲为公司名义股东,对外以被告人张某甲出资2300万元人民币、开原**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任某甲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的名义,申请设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临时借款垫资5000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1月11日骗取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核准,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13年2月21日骗取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非法设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昌图**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昌图**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昌图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期间,因缺乏经营资金,便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从亲属、朋友及社会群众张某丙、单某某等48人处吸收存款3834万元人民币,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贷及个人挥霍。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56.3528万元人民币投入到被告人张某乙在海南省三亚市**镇购买的**一期**号住宅房屋。2015年初,在被告人张某甲外逃后,昌图县公安局在侦查案件期间,告知被告人张某乙上述住宅房屋涉及犯罪所得不得私自处置。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将汇入自己银行卡内的退房款擅自转移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司申办资料、收款收据、借款协议、银行卡交易记录、账目、相关文件等书证;会计司法鉴定报告;证人任某甲、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陈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骗取公司登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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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