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行人过错程度时,需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分别判断
来源:法信
在考虑行人的过错程度上,还要注意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分别判断。在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场合,尤其是在学龄前儿童和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情况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这些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下方能在道路上通行,因此,在这些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更多地要考虑其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的过错。在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场合,要根据受害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教育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其过错程度以及应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大小。
(摘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和量刑》,作者:李剑弢、唐建秋,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法学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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