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市江津区律师辩护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XX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XX年9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XX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至XX年3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社区老酒厂租住的厂房内,非法经营电镀作坊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退镀作业。
退镀作业后,向某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綦河,严重污染当地环境。
重庆市江津区环保局依法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并委托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经监测:总镍超标1011倍。
XX年4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XX年8月6日,被告人向某某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污染环境罪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到了实际作用。相关案件公安机关现已立案。
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  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某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污染环境罪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到了实际作用,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判处缓刑。被告人向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其经营时间短,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有认罪认罚表现,没有犯罪前科;暗管不是被告人设置的;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一向表现较好,判决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很大的影响,希望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至XX3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某某镇某某社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并有如下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1.户籍资料、重庆市江津区环保局向公安局移送向某某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陈某、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电镀污水取样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且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某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污染环境罪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到了实际作用,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有认罪认罚表现的观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既有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又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