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重庆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王某涉嫌的是非法采矿罪,2020年W月,王某把自己经营的采砂船租赁给他人用于政府项目,即对河道进行清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争取
取保候审,在经过智豪律师多次会见以及智豪团队集体讨论之后,智豪律师为争取王某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提出如下观点: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据辩护人会见王某,其本人称,他只是把自己经营的采砂船租赁给他人用于政府项目,即对河道进行清淤。即使他人利用租赁的采砂船有非法采矿的行为,也与其无关。故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采矿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王某涉嫌的罪名为非法采矿罪,系经济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
诈骗罪,该罪为经济型犯罪,不具有暴力性,且该罪所具有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致导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王某系民营企业家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稳保民企十七条》之规定,应根据案件情况,结合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应当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四、当前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已如实交代了自己所了解的行为事实。
根据当前辩护律师了解到的情况,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而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已对王某进行了数次讯问了解案情,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另外,王某也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事实以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因而,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出现串供等情形。
五、王某的家属自愿作保证人或者为其缴纳保证金。
王某的家属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并自愿作为王某的保证人,或者为王某缴纳保证金,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能够积极遵守法律规定,配合相关机关调查。
最终,承办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随后,智豪律师会见了王某,并告知其即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情况,而后办案机关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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