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7年2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家中带上捕猎器、电瓶、铁棍及铁丝等工具到某乡山梁上布电网电兔子,电网总长度约为200米。
当日16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路过山梁时不慎被李某某布置的电网电伤左手中指。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李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李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潘某某、徐某某、潘某某1、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徐某某被电伤的手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作案工具照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私设电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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