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
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本区
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房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本伪造的重庆大学毕业证,后房某某通过微信将办证所需信息发送给高某某。
同日17时许,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京西医院旁路边,将制作好的“房肖”重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卖给庞某华,并收取300元。
二人交易后被民警现场捉获。
民警当场从庞某华处提取到上述证件,予以扣押。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毕业证上的一枚“重庆大学”公章印文、一枚“重庆大学”钢印印文分别不是重庆大学所使用的“重庆大学”公章和“重庆大学”钢印所盖印。
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高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1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建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浩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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