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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XX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XX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购买假证人员何某某经事先约定后,由陈某甲根据何某某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其办理了一本《XX大学毕业证书》,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双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区旁的超市交易后被民警捉获。
民警除现场查获上述证书外,另从陈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处查获写有王某某姓名的《离婚证》一本、写有陈某某姓名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写有李某某姓名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及《房地产权证书》一本。
上述证书中,除《房地产权证书》因故未予鉴定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另四本证书所使用的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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