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女。
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公诉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检察员许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利用QQ上发布办理假证件、假印章的信息,根据对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制作并以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买卖,期间获利3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利用QQ上发布办理假证件、假印章的信息,根据对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制作并以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买卖,期间获利3万元。
2016年2月28日21时许,侦查人员在彭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三工村一队定海三巷9号302室内依法搜查出各类资格证封皮869份,印章1007个,账本4本,成品及半成品毕业证及资格证书91份,过塑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显示器一个,伪造的公文6份,假身份证一张。
经鉴定,12枚国家机关印章、29枚事业单位印章均未伪造的印章,刘侠的身份证系伪造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38枚印章、3枚钢印、一张身份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乌公(网安)勘【2016】03147号电子证物勘验报告、(2016)公国乌文检字第83号至97号、99号至101号、178号-19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文检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印章并予以买卖、非法制作事业单位的印章、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
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
二、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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