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18〕3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江苏省**市**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路**号**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为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通过联系制假证人员,伪造座落在**镇**路商住楼** 室、证号为邮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1本提供给李某某,至今仅支付事先约定的利息12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假房产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协斌
2018年6月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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