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7〕1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2011年12月,周某某、黄某某分别入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2年12月卢某某入职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被委派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周某某先后担任营销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营销服务中心的销售及服务管理,东山政企客户中心**,负责中国电信产品销售;黄某某担任政企中心**,对应广东省教育厅等客户;卢某某担任聚类销售**,负责电信产品销售,对应广东省气象台等客户。
2014年9月起,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经商议,利用在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任职便利,违反该公司的规定挪用该公司的客户汇缴款作他用,由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提供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的客户资料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伪造广东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广东省气象台、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单位公章制作虚假的《领卡证明》,再冒充相应客户从公司卡库领取电信充值卡后将部分充值卡销售变现。经审计,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卢某某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向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卡库领取电信充值卡共价值人民币9396280元,将其中5375880元的电信充值卡变现后用于自有公司周转、买卖股票、消费等用途,至今造成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2489202.76元。
案发后,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经周某某、黄某某、卢某某商议,由卢某某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期间,周某某提供给卢某某分别加盖广东省气象台、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2份(经鉴定,前述单位印迹与本单位提供的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由卢某某向公司提交,并以卢某某的名义向公司退款100万元。
2016年4月18日、4月20日,周某某、黄某某、卢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倩
2017年2月15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