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男。20XX年7月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XX年9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由该局
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男。20XX年7月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XX年9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XX)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李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XX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5月4日立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8月至20XX年6月期间,杨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费某、李某先后居间介绍,通过胡某1、胡某2以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事由为新西兰籍人员S先后办理工作签证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从中非法获利。费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某从中获利3万元。
20XX年9月21日,被告人费某、李某按照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XX年10月25日,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同日,费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某、李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出入境证件,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费某、李某均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费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费某、李某到案后,均积极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费某、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并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李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费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费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并予以数罪并罚。费某、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地位、情节、退赃情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沪010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费某、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费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应予以扣除。)
三、被告人李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应予以扣除。)
四、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
护照、
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
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这是众人的共识,但出入境证件是专指真实的出入境证件,还是包括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出入境证件,既包括伪造、变造的假证件,也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真实的证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