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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为不符合外地户籍购房条件的人办出房产证

  • Alpha
  • 2023-07-05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22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男;因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熊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熊某、辩护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熊某通过他人伪造冯某与他人的结婚证明、余某的户籍信息,为不符合外地户籍在沪购房条件的冯某办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的房产产证。
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熊某通过他人伪造蒋某与他人的户籍证明,通过母子赠与的方式,为不符合外地户籍在沪购房条件的蒋某,办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的房产产证。
2022年6月16日、6月20日,被告人李某、熊某因重大犯罪嫌疑先后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赵某、钱某、周某、齐某、孙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聊天记录截图、结婚证、户口簿、情况说明、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房地产买卖合同、赠与书、受赠书、询问笔录、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不动产登记局缴费通知单、领证声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熊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李某、熊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查获的伪造证件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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