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龙XX,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5180,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州**宿舍**栋**单元**楼,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XX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日补查重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6年11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龙XX的丈夫风X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存放于与龙XX共同生活居住的零陵区**宿舍**栋**单元**楼民房中。2014年12月16日,风XX因吸食毒品,经永州市公安冷水滩分局决定,在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风XX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趁龙XX探访之时,交代龙XX对其存放于家中的毒品进行藏匿保管。龙XX找到风XX存放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用纸箱和胶带包裹伪装后放置在家中杂物间的隐秘位置。
2016年02月17日08时许,永州市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风XX非法持有大量“麻古”,藏匿在其位于零陵区**栋**单元一楼的家中。侦查人员当日依法对风XX、龙XX租住于零陵区**宿舍**栋**单元**楼一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红色可疑颗粒57袋,经现场称量,净重1070.4克。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意见:该红色可疑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XX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龙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