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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贪污罪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桑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01年2月至2004年5月任太和县**办公室副主任,其中2003年兼任太和**大楼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007年5月至2016年1月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兼任太和招商办负责人,其中2009年3月17日兼任太和县xx铁路复线及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16年1月至案发前任太和县委党校副校长(主持工作)。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2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1月23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部分
1.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及太和县xx铁路复线及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太和县铁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向太和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太和县**有限公司股东邹某某索取现金共计90万元并收受邹某某现金5.6万元,为太和县**有限公司在xx铁路改造拆迁补偿、政府财政贴息优惠和太和县**股份有限公司在棉花进口关税配额、400吨打包机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
2.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某现金24.5万元,为**有限公司在国家节水改造项目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扶持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
3.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临时担任太和县百货大楼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太和县百货大楼股东李某某、赵某某现金2.4万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5.3449万元购买李某某位于太和县**镇**路复式住房一套,为其购买百货大楼谋取利益。
4.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现金10万元,为安徽**有限公司在皖北地区发展贴息、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扶持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
5.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现金共计5.8万元和价值1.2万元的虫草,为安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贴息等方面谋取利益。
6.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金共计5.3万元,为安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7.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1年收受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xx公司10万元股权,2008年至2011年春节收受xx公司事业发展部陈某某购物卡8000元,2014年其子桑某甲结婚收受xx公司现金4000元,为xx公司在项目争取、获得财政贴息等方面提供帮助。
8.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0年夏收受魏某某现金2万元,为其弟魏某甲的**有限公司在铁路拆迁补偿方面谋取利益。
9.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5收受到**制品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现金1万元,为其发制品公司获得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10.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5年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现金5000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现金5000元,为其两家公司获得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11.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现金8000元,为其三宝线业获得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12.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1年至2012年春节两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购物卡4000元,为**有限公司在申报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方面谋取利益。
13.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现金1万元,为**有限公司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14.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2年收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现金2万元,为**有限公司在财政贴息等方面谋取利益。
15.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2年收受安徽**公司股东张某甲现金1.5万元,为安徽**公司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16.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09年、2013年、2014年三次收受**网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现金共计3.5万元,为**网业在进口设备抵扣关税、财政贴息等方面谋取利益。
17.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0年收受**网业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现金2万元,为**网业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18.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08年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某购物卡4000元,为**网业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19.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傅某某购物卡共计7000元,为其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20.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0年、2014年两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现金共计6000元,为其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21.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2010年收受太和县**公司总经理张某乙现金5000元,为其在拆迁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
22.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乙现金共计1.4万元,为其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23.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现金1万元,为其在财政贴息方面谋取利益
24.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太和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祝某某购物卡4000元,为太和县人民医院病房大楼立项方面提供帮助。
25.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三次收受太和县红十字医院院长邢某某购物卡共计6000元,为太和县红十字医院***医院建设项目立项、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方面提供帮助。
26.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太和县**燃气股东王某丁1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5000元燃油卡、3000元燃气卡,为其经营燃气方面谋取利益。
27.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个体包工头李某丙4000元购物卡,为其承揽工程谋取利益。
28.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太和县发改委职工朱某某现金2万元,为其得到招商引资奖励提供帮助。
29.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太和县农商行职工张某丙现金3万元,为其承揽工程谋取利益。
30.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丁某某现金1.2万元,为其出售书画作品方面提供帮助。
31.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太和县发改委职工韩某某1万元现金、王某戊8000元购物卡、刘某丙4000元现金,为其在职级待遇解决、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
32.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党校副校长主持工作期间,收受工程承包商汪某某4000元现金,为其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
33.被告人桑某某利用太和县发改委主任兼任太和县铁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中铁二十四局驻太和项目部党支部书记郑某某4000元购物卡,为其在铁路施工方面谋取利益。
贪污部分
1.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办公室副主任、太和县百货大楼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虚报百货大楼改制开支1.3万元,予以非法占有。
2.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太和县发改委报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8744万元。
3.2014年,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1万元。
4.2016年,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党校副校长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干部培训费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4.972万元(其中2.372万元系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太和县发改委有关文件、委托持股协议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于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较大,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刚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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