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谢某涉嫌
贪污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约谈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辩护人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恳请法庭判决谢某无罪。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1.谢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欠缺构成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贪污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必须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目的。本案中,谢某等人以借为名从乡*政所支出6.5万元,并非为了个人占为己有,而是为了给领导送礼,是为了本单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更不是中饱私囊,因而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谢某等人借款6.5万元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欠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是单位。
谢某、欧某、邓某均一致供述称,三人从A乡*政所借款给县领导拜年的原因是为了给A乡争取更多更好的项目,从而更好地发展A乡。作为拜年送礼的直接经手人,三人笔录可以直接反应出送礼目的是为单位争取利益。并且,证人段某作为红包收受人,其笔录可以直接反证实其收受红包的对象是A乡,而不是邓某等个人。
另外,三人在拜年送礼前反复商讨送礼名单,从客观上反应出送礼体现地是单位意志。如果是谢某个人向县领导拜年送礼,谢某自己就能决定,根本不需要跟欧某、邓某商讨。因此,6.5万元属于A乡向县领导拜年的花费,而不是谢某等个人向县领导拜年花费,谢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3.谢某等人借款6.5万元,欠缺构成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6.5万元系谢某等人在乡*政所的借款,即谢某等人只有6.5万元的使用权,没有6.5万元的所有权。由于乡*政所有谢某等人出具的借条,随时可以通过催收、民事诉讼等方式找谢某等人索要6.5万元,客观上不会丧失6.5万元的所有权,根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谢某等人从乡*政所借款6.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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