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某某犯罪动机较为单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回答为什么要贪污这三笔款项时,他供述是因从小家里条件不好,缺钱造成性格很自卑。在独自保管“小金库”的时候,没有法律意识,没能抵制诱惑,觉得将这些钱占有了自己就有安全感和自信心,于是就实施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从其供述中,可以发现其犯罪动机受到了自身心理障碍的影响,通过占有钱财主要是来增强自己的安全感和自信心,而不是用来满足自己奢侈消费的欲望。在案证据对此也能予以证实,唐某某将公款窃取后,大部分都没有去挥霍消费,而是存放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因此,辩护人认为相比较而言,唐某某的犯罪动机较为单纯,是在自己存在心理障碍且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道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辩护人希望法庭对此情节予以重视,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唐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通过庭审查清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唐某某本次涉嫌犯罪也具有偶然性,属偶犯。纵观本案的引发,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唐某某所在单位MM协会的几任领导,违反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不能私设“小金库”的规定,公然安排指使唐某某私设个人账户来管理单位“小金库”。并且疏于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导致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之所以领导热衷设立“小金库”,目的就是为了用钱方便,诸如请客、送礼、吃喝等均可在“小金库”报销,堂而皇之。正是这种上梁的不正,导致了下梁起了歪心。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就是在这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自上而下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让其有机可乘,诱发了其通过掌管“小金库”的机会,实施直接提取或转出资金的犯罪行为。假如MM协会严格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所有人都依法依规行事,也许本案就不会发生。辩护人作如上解释并非否认唐某某的犯罪行为,只是想说明MM协会混乱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案的引发有间接的影响,“小金库”以及管理漏洞的存在给被告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偶然机会。辩护人认为,唐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相比较那种单位存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行为人仍然想尽一切办法去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其量刑时,考虑到唐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又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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