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高某被控于2012年、2013年度两次以发放干部福利福利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2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假借奖金、福利等名义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一般财经违纪行为区分,要参照单位经营利润情况、单位对所分资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权等情况综合分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分析,高某实施的私分行为应被定性为违纪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此外,
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但在本案中,高某等人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卷宗中也没有能够证明高某违反国家规定的证据材料。同时,承办律师认为,通过核查高某单位的账目能够说明其是否有非法占有或私分的故意。对此,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可以聘请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单位帐目进行分析、研究,以证明高某没有通过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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