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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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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团体集体讨论重庆郑某贪污罪(20万)一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郑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新闻网的职务之便,私自同意与赵某网络宣传协议,非法截留、侵吞公款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满足一项前提,即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本案当事人郑某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此点寻在疑问,承办律师提出将从任命程序等方面着手厘清争点。此外,该省新闻网与郑某所在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而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界定案发时该承包关系是否仍在存续期间,即不能排除该笔款项并非公款,郑某亦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施侵占该笔款项的合理怀疑。所内律师团队经认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策略表示了充分的认可和赞同,并从其他角度为论证受贿罪主体的这一问题丰富了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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