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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吴某受贿罪(55万)一案智豪团队讨论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钱某、赵某、李某投标、中标提供帮助,并于项目竣工后先后收受行贿款项共计55万元,行为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在被立案侦查期间作出的自书材料的合法性问题提请所内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规则》第2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综合上述两条规定,可以认定自书材料与讯问笔录具有同质性,均系犯罪嫌疑人在面向侦查人员时对案情事实作出的供述或辩解,亦同样存在系经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的可能。因此,侦查人员在采集犯罪嫌疑人的自书材料时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合法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即对犯罪嫌疑人书写自书材料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并无相应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吴某称其系遭受威胁的事实无法得到证实。因此承办律师认为,针对吴某自书材料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应对上述自书材料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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