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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200余万的,如何量刑?——邹俊曦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1-17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俊曦,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雪峰,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6]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俊曦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俊曦、辩护人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邹俊曦担任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出纳之职,并代管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安徽骏誉投资公司)。
负责收取、保管两家公司开发之房地产项目的售房款、备用金等。
2015年7、8月间,邹俊曦分两次来到卓誉公司位于本市蜀山区潜山路的天珑中心售楼部,从该售楼部收银员手中收取了576123元售房款,又从自己保管的公司保险柜内提取了176495元备用金,上述752618元均被邹俊曦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9月上旬,邹俊曦因担心侵吞房款事情败露,起意潜逃。
2015年9月15日中午,邹俊曦再次来到天珑中心售楼部,樅收银员胡某处收取了11.09万元售房款,后又来到骏誉公司天玥中心售楼部从收银员王某处收取了26.46万元售房款。
当日下午15时40分许,邹俊曦回到公司从保险柜内提取了9万元港币,并从保险柜内放置的支票本上撕了一张支票,填写了4.9万元金额,之后去工行合肥银河支行将4.9万元支取。
当日下午16时40分许,邹俊曦将自己保管的临时存放公司售房款和备用金的秦东豪存折内99万元转至其尾号为7522的招商银行帐户上,并将该99万元取现。
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邹俊曦将其本人手机关机,断绝与公司联系,携带上述9月15日套取的人民币141.45万元、港币9万元离开合肥前往江苏省连云港市,并租住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56号海宁之都B号楼3单元602室。
2016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租住处将邹俊曦抓获归案,现场从该室内查扣了人民币102万元、港币9万元,其他钱款已被邹俊曦用于个人消费。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邹俊曦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胡某、朱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支票取款凭证,银行帐户明细,房款缴纳收据,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邹俊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邹俊曦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邹俊曦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俊曦系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总出纳,负责收取、保管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在本市开发的“天珑中心”项目售房款及该公司的备用金。
另因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与安徽骏誉投资公司股东一致,且共用管理人员,被告人邹俊曦作为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总出纳,亦实际为安徽骏誉投资公司总出纳,负责收取、管理安徽骏誉投资公司在本市开发的“天玥中心”项目售房款。
被告人邹俊曦于2015年7月、8月期间,从“天珑中心”项目售楼部收取售房款共计人民币576123元后不上交,又私自提取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备用金人民币176495元,上述款项均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2015年9月上旬,被告人邹俊曦因担心侵吞公司资金的事情败露,起意携款潜逃。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邹俊曦先后自“天珑中心”售楼部收取售房款人民币11.09万元、自“天玥中心”售楼部收取售房款人民币26.46万元,又从其使用的公司保险柜中提取港币9万元、使用支票提取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资金人民币4.9万元、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从存有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公司备用金的账户中转款人民币99万元至其个人账户(次日取现)。
被告人邹俊曦获取上述款项后即断绝与公司联系,逃离本市并携款前往江苏省连云港市。
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邹俊曦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对邹俊曦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的租住地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人民币102万元、港币9万元。
被告人邹俊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
查获的人民币、港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俊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现场方位图,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安徽骏誉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邹俊曦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天珑中心”、“天玥中心”项目售房收款收据,支票取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安徽骏誉投资公司的报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李某、胡某、朱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俊曦在安徽卓誉房地产公司、安徽骏誉投资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2167118元、港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邹俊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应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部分侵占资金已被追回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
据此,根据被告人邹俊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俊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邹俊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一十四万七千一百一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季峻峰
人民陪审员高学林
人民陪审员蒋昌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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