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的职权——黄某职务侵占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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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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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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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皖0521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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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成芳,女,1971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10301008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员,户籍地当涂县姑孰镇凌云社区东城蓝湾小区17栋403室,住当涂县姑孰镇凌云社区东城蓝湾小区17栋403室。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芳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代理检察员周冯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起,被告人黄成芳担任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从事门诊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结算、保管、上缴等工作。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成芳在从事门诊收费期间,因该院收费系统软件存在漏洞,从而导致收费员实际收费金额多于日结报表生成金额。被告人黄成芳于2014年5、6月份发现上述情况后,在明知每次结余现金系就诊人员缴纳的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情况下,仍旧按照收费系统软件生成的日结报表金额上缴收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而是将每次结余现金予以截留、侵吞。截至2016年2月,黄成芳共计侵吞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款合计人民币120840.8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成芳于2016年3月30日主动向本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成芳已退出违法所得120840.87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委托管理国有事业单位公共财产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黄成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芳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成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吞公款的事实及贪污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996年起,被告人黄成芳担任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从事门诊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结算、保管、上缴等工作。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成芳在从事门诊收费期间,因该院收费系统软件存在漏洞,即收费员在使用收费系统软件制作日结报表期间,同时再用自己的账号密码登陆该系统进行收费,则此期间的部分收费记录不能被系统抓取,不能在日结报表统计,从而导致收费员实际收费金额多于日结报表生成金额。被告人黄成芳于2014年5、6月份发现上述情况后,在明知每次结余现金系就诊人员缴纳的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情况下,仍旧按照收费系统软件生成的日结报表金额上缴收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而是将每次结余现金予以截留、侵吞。截至2016年2月,黄成芳共计侵吞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款合计人民币120840.8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成芳于2016年3月30日主动向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120840.87元退还当涂县人民医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招收大集体工人登记表及证明,当涂县人民医院性质证明,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处资金损溢情况登记表,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职责,门诊收费处工作制度、挂号室工作制度,门诊病人退费规定,关于医院收费系统漏洞的情况报告,关于医院收费系统漏洞的说明,2014年-2016年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员黄成芳(工号2003)门诊收费未上交金额统计表,2014年-2016年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员黄成芳(工号2003)门诊收费未上交金额明细表,关于收费员资金上缴情况的说明,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等;
2、证人于骏、汪丽云、杜先富、杨龙飞、丁荣军、赵宇翔、张军、杨虹、张翔的证言;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4、被告人黄成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被告人黄成芳系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从事的是一般劳务活动,不具备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的职权,其在任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门诊收费款合计人民币120840.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黄成芳犯罪后自首,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成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涛
人民陪审员徐厚峰
人民陪审员谷荣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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